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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展處 Office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景文科技大學研究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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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育成中心-公告】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影視音樂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要點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原住民族影視及音樂文化創意產業
  之發展,提昇影視創作之品質與數量,培育文化創意人才,製作具原住民族
  歷史、文化、藝術內涵及市場價值之作品,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項目及其內涵如下:
 (一)原住民族電影片劇本開發:以臺灣原住民族之文化內涵為劇本創作題材
    或改編原住民族文學作品者。
 (二)新製原住民族電視節目:拍攝應包含原住民族地區景觀或原住民族神話
    故事及重大歷史事件等具原住民族人文內涵之內容,且富創意之呈現,
    並能推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兼具國內、外市場推廣及行銷者為優先。
 (三)現有電視節目新增原住民族相關單元:拍攝應包含原住民族地區景觀或
    原住民族神話故事及重大歷史事件等具原住民族人文內涵之內容,且富
    創意之呈現,並能推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兼具國內、外市場推廣及行
    銷者為優先。
 (四)原住民族紀錄片製作及行銷:具原創精神,能真切傳達對原住民族社會
    之關懷,並能提升紀錄片美學品質、製作技術及優質作品之能見度者。
 (五)原住民族音樂創作、錄製及行銷:演唱、演奏均不限主題,但應具有原
    住民族之文化內涵及富創意之呈現。
 (六)原住民族影視及音樂作品創意行銷:行銷已製作完成之原住民族影視音
    樂作品。

三、申請者資格如下:
 (一)原住民族電影片劇本開發:依電影法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者。
 (二)新製原住民族電視節目及現有電視節目新增原住民族相關單元:依中華
    民國法令許可領有證照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
    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但政府捐助成立之法人、捐(
    補)助之電視臺(頻道),不予補助。
 (三)原住民族紀錄片製作及行銷: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導演本人或依中華民國
    法令設立之廣播電視事業者。
 (四)原住民族音樂創作、錄製及行銷: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或依中華民國
    法律登記之法人或團體,且必須為創作者。
 (五)原住民族影視及音樂作品創意行銷: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並具製
    作、發行或行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詳細內容及申請表請參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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