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原住民族影視及音樂文化創意產業
之發展,提昇影視創作之品質與數量,培育文化創意人才,製作具原住民族
歷史、文化、藝術內涵及市場價值之作品,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項目及其內涵如下:
(一)原住民族電影片劇本開發:以臺灣原住民族之文化內涵為劇本創作題材
或改編原住民族文學作品者。
(二)新製原住民族電視節目:拍攝應包含原住民族地區景觀或原住民族神話
故事及重大歷史事件等具原住民族人文內涵之內容,且富創意之呈現,
並能推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兼具國內、外市場推廣及行銷者為優先。
(三)現有電視節目新增原住民族相關單元:拍攝應包含原住民族地區景觀或
原住民族神話故事及重大歷史事件等具原住民族人文內涵之內容,且富
創意之呈現,並能推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兼具國內、外市場推廣及行
銷者為優先。
(四)原住民族紀錄片製作及行銷:具原創精神,能真切傳達對原住民族社會
之關懷,並能提升紀錄片美學品質、製作技術及優質作品之能見度者。
(五)原住民族音樂創作、錄製及行銷:演唱、演奏均不限主題,但應具有原
住民族之文化內涵及富創意之呈現。
(六)原住民族影視及音樂作品創意行銷:行銷已製作完成之原住民族影視音
樂作品。
三、申請者資格如下:
(一)原住民族電影片劇本開發:依電影法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者。
(二)新製原住民族電視節目及現有電視節目新增原住民族相關單元:依中華
民國法令許可領有證照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
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但政府捐助成立之法人、捐(
補)助之電視臺(頻道),不予補助。
(三)原住民族紀錄片製作及行銷: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導演本人或依中華民國
法令設立之廣播電視事業者。
(四)原住民族音樂創作、錄製及行銷: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或依中華民國
法律登記之法人或團體,且必須為創作者。
(五)原住民族影視及音樂作品創意行銷: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並具製
作、發行或行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詳細內容及申請表請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