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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104年度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措施經費可報支之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投保單位(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用,自105年1月1日起調整為不得超過獎勵總額1.91%。
主旨:本部104年度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措施經費可報支之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投保單位(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用,自105年1月1日起調整為不得超過獎勵總額1.91%,賸餘款請於辦理經費結報時一併繳回,請查照。

說明:依衛生福利部104年12月31日衛部保字第1041260973號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費率」之補充保險費費率為1.91%,並自105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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