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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讀、打工勞動條件方面的權利--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提供

工資:

係工讀生因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包括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其金額由勞雇雙方議定,但雇主給付的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23,1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50元)。工資的給付,每月至少定期發給2次,惟經雙方約定為1次亦可。延長工時(加班)在2小時以內者,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超過2個小時部分要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此外,雇主不按期給付勞工工資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雇主亦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或賠償金之用。工讀生的工資,均應依上述各項規定辦理。

工作時間︰

工讀生的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並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常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休息、休假︰

工讀生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又國定假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是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請假︰

工作期間有請公假、婚假、喪假、病假、事假的權利,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部分工時工讀生請婚、喪、事、病假之時數,得按其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8小時計給之。產假則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辦理。

 

職業災害補償︰

工讀生在工作期間如遭遇職業災害,有關職災補償事宜,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辦理,於不適用該法之事業單位,可參照該法辦理。依該法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勞工在醫療中而不能工作時,雇主應自勞工不能工作之日起,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2年勞工仍未能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以免除工資補償責任,或仍按勞工原領工資持續予以補償;又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與殘廢補償。至於勞工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金。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

 

女工︰

除服務於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者,得於深夜工作外,依法雇主不得使其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1、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2、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不在此限。如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至其他有關女性之特別保護規定,亦有其適用。

 

資遣:

資遣預告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辦理。工讀生接到資遣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日期由勞雇雙方議定之。94年7月1日後進入職場或離職再就業者,必須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其資遣費計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辦理,按勞工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1/2個月平均工資資遣費,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多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退休:

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工讀生,於94年7月1日前已在職並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之退休金規定者,或於94年7月1日後始到職者,雇主應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至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雇主所負擔的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的6%;除了雇主提繳的部份外,勞工也可以在每月工資6%的範圍內自願提繳。自願提繳的金額可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雇主應為勞工提繳之退休金,不得因勞工離職,扣留其工資作為賠償或要求勞工繳回;雇主如果未依本條例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工讀生權益受損,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亦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訴檢舉。個人退休金專戶累積之退休金及收益,於年滿60歲時始得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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