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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校外職缺公告
【教育部】公告其有關大學校院113學年度第2學期應屆畢業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申請畢業後在臺實習事宜相關訊息。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4月9日臺教文(五)字第1142501317號函辦理。
二、協助教育部 於本單位網站公告其有關大學校院113學年度第2學期應屆畢業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申請畢業後在臺實習事宜相關訊息。

主旨:
有關大學校院113學年度第2學期應屆畢業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以下簡稱僑外生)申請畢業後在臺實習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僑外生。


說明:
一、為提供大學校院僑外生畢業後留臺實習機會,本部訂有「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中、英文版詳如附件1、2)。
二、就113學年度第2學期即將畢業之僑外生,如有畢業後實習之需求,於符合上開要點第2點各款資格之一,並取得要點第3點規定之擬實習機構同意實習證明書,至遲應於居留效期屆滿2個月前,向學校提出畢業後實習之申請,經學校初審後,將相關申請表件函送本部審查。
三、檢送僑外生畢業後實習相關申請表件(如附件3),其中在臺實習申請表係按就學身分別區分為僑生(含港澳生)、外國學生適用版本;申請案請依僑生(含港澳生)、外國學生分開列冊,俾利審查。申請表件電子檔可至本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網頁(https://depart.moe.edu.tw/ed2500/)-「業務專區」-「僑外生事務」項下,依僑生、外國學生類別,點選「畢業後實習」資料下載使用。
四、為簡化公文行政作業,本學期即將畢業之僑外生申請案,請學校於114年6月13日前彙整相關申請表件採批次方式報部審查,發文時並請另以電子郵件將可供編輯之畢業後實習清冊電子檔傳送至本部承辦人;惟應屆畢業僑外生如未及於前述時間而於居留證效期屆滿2個月前提出申請者,學校仍應予受理,經學校初審後另行報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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